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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勤财务:西方富豪为何喜欢设立家族信托?

发布时间:2020-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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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默多克同邓文迪的离婚案得到了媒体的广泛关注。随着报道的逐步深入,公众的目光聚焦到了家族信托这一欧美富裕阶层常用的财富保障与传承工具上。

  根据美国《华尔街日报》的报道,默多克至少设立了三个信托来持有新闻集团的股份。其中的默多克家族信托(Murdoch Family Trust)持有新闻集团B类股票中的38.4%,B类股票拥有投票权。这个信托的受益人包括了默多克的六个子女,其中也包含了他同邓文迪育有的两个女儿,但只有他和前妻的四个子女拥有任命该信托受托人的权利。这实际上将这一信托所持有的新闻集团股份的控制权交给了这四位子 女。  而默多克自己则通过另一个信托K.R. Murdoch 2004 Revocable Trust持有大约1%的B类股票。除此之外,默多克还设立了第三个信托GCM Trust,这个信托仅持有部分A类股票。A类股票是不具有投票权的,其受益人为默多克和邓文迪育有的两个女儿。

  从公开的报道来看,邓文迪没有出现在上述任何一个信托安排中。如果一定要揣测的话,由于GCM Trust的受托人名单并未公布(根据新闻集团之前的公告材料,GCM Trust是由“几位独立受托人”为了默多克的“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管理”),这个信托是邓文迪唯一有可能参与的信托安排。但即便她参与了GCM Trust的安排,由于该信托仅持有一部分新闻集团不具投票权的A类股票,也就是说,该信托的运作基本不会对新闻集团的控制权造成影响。

  通过A类B类股票的划分,以及以上三个信托安排,默多克清晰地隔离了新闻集团股票所代表的经济利益和对新闻集团的控制权,并对其在个人和家族成员间进行了有效的安全的分配。虽然本文无法详述为何英美法下信托可以实现这个目标及背后原理,但显然在默多克和邓文迪的离婚事件中,默多克所设立的信托架构的安全性的确经受住了现实的考验。

  另一个类似案件的主角是霍华德·马修与安娜·妮可。说类似是因为同样是富裕阶层(马修是美国的石油大亨),同样是老夫少妻(马修在89岁高龄迎娶26岁的安娜·妮可),同样有前妻和前妻的子女,也同样有信托安排(1981年时马修就已经成立了自己的生前信托,以持有他的主要资产)。

  但与默多克与邓文迪干脆利落的离婚安排不同,马修前妻的子女同安娜·妮可就马修的遗产打了一场跨世纪的官司,从克林顿的第二个任期内打起,打过小布什的两个任期,一直打到奥巴马就任美国总统后第一个任期内才打完。甚至当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安娜·妮可和马修前妻的儿子皮尔斯去世了之后,官司仍在继续。皮尔斯的遗孀和安娜的幼女作为皮尔斯遗产和安娜遗产的代表继续着这场旷日持久的诉讼。

  2013年11月21日,国际传媒大亨鲁伯特·默多克(Rupert Murdoch)与邓文迪(Wendi Deng)宣布他们已经达成离婚协议,从而结束了为期14年的婚姻。

  “好”信托与“坏”信托

  相比较其他工具,英美法下的信托安排在财富保障与传承方面的确很有优势,也是欧美富豪使用的主要财富保障与传承工具。据绿专资本了解近些年,中国内地富豪也开始逐步接受家族信托的概念,陆续通过境内外的金融机构筹划自己的家族信托安排。但是目前中国内地对英美法下的信托安排的了解有限,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很严重。

  以默多克同邓文迪的离婚安排为例,尽管国内媒体也作了广泛的报道,但对事实部分的表述和观点部分的推理都存在着错误和不足。

  比如,有报道称“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备案的GCM信托公司(默多克家族信托基金运营方)的文件显示”,这一说法有几处问题:第一,如之前所述,GCM Trust是一个信托,而非一家公司;第二,GCM Trust同默多克家族信托是两个信托,也不存在GCM Trust运营默多克家族信托的说法。

  而对于三个信托安排一些关键性问题,例如是什么类型的信托,在哪里设立的,由谁来担任受托人,负责架构设计的律师事务所是哪一家,尽管通过网络其实都可以查到答案,但在中文媒体的报道里基本都没有涉及。

  我们要明确的是,没有信托也许是不行的,有了信托也未必是万能的。借用一种不太严谨的表达方式:这世界上有两种信托:“好”的信托和“坏”的信托。

  “好”的信托是结构合理、设立步骤严密、信托各方挑选合适、密切监控,并根据外部环境的变化做出应对调整的信托;“坏”的信托是信托目的过于短视、信托结构和信托各方挑选草率、设立完成后不闻不问、无法做出适时调整的信托。

  信托的“好”和“坏”同设立并维护信托的成本没有直接关系,高额信托年费并不能保证信托架构的安全性,而抱着淘便宜货的心态也很难找到合适的信托架构。

  信托的“好”和“坏”同信托服务提供商的名气没有直接关系,而是取决于该服务提供商对信托业务的专业性。众所周知的是,一个在投资银行业务领域极为出色的金融机构,不一定拥有强大的零售银行业务。但是到了私人银行领域,一个拥有很强资产管理能力的金融机构,未必能提供一流的家族信托服务,这一点很多时候被有意无意地忽略了。

  在一个信息很不对称的市场环境里,作为一个高资产人士,仅仅知道成立家族信托能够实现家族财产的保障与传承的目的远远不够。进一步要了解的是,什么样的家族信托结构最适合自己?如何找到专业可靠的服务机构?

  以默多克家族信托为例,从查阅公开资料我们可以看到:该信托的受托人是一家叫作Cruden Financial Services LLC的特拉华州公司,信托本身的适用法律是内华达州法律,该信托的前身叫作AE Harris Trust。

  从这些信息我们可以分析出什么?

  首先,默多克的家族信托并没有使用任何大型金融机构下属的受托人公司作为受托人,也没有使用市场中独立的信托公司。Cruden Financial Services LLC很可能是一家仅仅被设立用来担任默多克家族信托受托人的特殊目的公司。这种安排类似于离岸信托中的私人受托人公司(Private Trustee Company),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体现高资产客户的意志,保障高资产客户的利益。

  其次,这个信托本身适用的是内华达州的法律。可见根据内华达州的法律,一个非信托公司也是可以担任信托的受托人的,一个非内华达州本地注册的公司也是可以担任受托人的。内华达州是美国的一个州,并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离岸地。即便如此,作为一个继承了英美法系信托概念的司法管辖区,其对信托相关法律规定的明确性、全面性、可靠性和实践中的可预见性仍远远好过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因此,对英美法下信托安排的原理与实践进行充分的研究,对于期望在中国内地法律环境下开展家族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很有借鉴意义。

  另外,从披露的资料可以看出,为默多克的这个家族信托提供服务的是某家仅在里诺和拉斯维加斯有2个办公室,律师和专业人员的人数仅50多人的内华达州律师事务所。这一点颇有意思。能够为西方世界顶级富豪提供财富保障与传承安排咨询的专业人士和专业机构,应该不是泛泛之辈,但同很多人的想象不同,这样的专业机构名气似乎不大、人员不多、分支机构更是很少,很难为中国内地富人和金融机构所认识和了解。中国内地市场在财富保障与传承方面还处于起步阶段,无论是知识面,还是理念,都需要学习。

  但为了真正将这一市场培育成熟,富裕人群也好,金融机构也好,还是应该先把事情的本质搞清楚。这的确需要有了解真相的勇气、决心以及一些时间。来源:财智生活 绿专资本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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